2022年7月23日上午10时12分左右,由西宁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83#楼电梯负二层井道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西宁市城北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总工会、二十里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西宁某房地产公司“7·23”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是原则,邀请行业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分析,并结合调查问询、查阅资料等形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78号,总建筑面积约136648.92平方米,签约合同价为88488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周期3年,事故发生时该栋楼处于待验收阶段。
西宁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18年01月18日,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圆整,企业的营业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电梯生产单位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安装委托书,委托A某某电梯公司甘肃分公司从事本项目电梯的安装工作。A某某电梯公司甘肃分公司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XXX47-2026,获准从事V6.0m/s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安装和修理。该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向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电梯安装告知手续。
A某某电梯公司甘肃分公司后又与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本项目《电梯安装项目合作合同》。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26日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1日。
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为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05月28日,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进青资质备案信息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650XXX48。该公司驻本项目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张某兰(注册监理工程师【0052XXX9】)。
2022年7月23日上午9点40分左右维保人员吴某某维修电梯,据其本人说半个小时能维保完成,实际只用10分钟左右清理了一下电梯基坑。出来之后他让侯某某(现场第一目击者)将电梯按钮按至二层,到二层后,电梯故障,电梯门没办法打开,侯某某被困电梯里面,大声呼喊,吴某某到二层手动打开电梯门,解救出侯某某,后吴某某自己下楼维修。侯某某在二层停留三分钟左右,和其他工人随聊几句,就顺楼梯到一层电梯门口和其他工人闲聊,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听到一声巨响,侯某某想到有工人在维修电梯,赶紧去负1层和负2层找人,大声喊叫没人回应。随后侯某某在项目管理群里发信息,紧接着找人给电梯负责人打电话三次,又打电话通知项目安全员杨某瑞,杨某瑞立即到达现场,包某某(执行经理)、杨某瑞组织现场抢救。
杨某瑞到达现场后,发现负1层电梯门已经被打开(出事后电梯单位现场负责人打开的),电梯没有断电,没找到人,就又跑去负2层,电梯门锁死打不开,门缝也看不到人,立即让电工断电,又回到负1层喊叫几声没人回应,进到轿厢顶部,用手机照亮在电梯轿厢与井道缝隙看到人员背部朝上,能看见部分腿,连续喊叫几声还是没有回应。杨某瑞听取现场其他人员建议,打算下去几人绑在受害人身上拉人上来,叫人找来安全绳,由于安全绳太短,够不到,杨某瑞跑回安全组拿长一些的安全绳,不到一分钟时间,安全绳拿到现场,工人已经下去营救,发现已经被卡死,无法动弹。杨某瑞又组织工人下到负2层撬开电梯门,打算从下面营救。下到负2层组织工人用撬杠,钢管等工具撬开电梯门,从下面观察只能看到工人一只手臂和部分腿部。立即让人找来工具梯,将另一维修工放至电梯基坑查看情况,此时电梯负责人(曾某)也来到现场,曾某自己下去电梯基坑观察情况,发现情况相对来说比较严重,立马拨打110、119、120。杨某瑞回到地面现场开始拉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警戒线,杨某瑞负责外围警戒及疏散人群工作,直至人员被120急救车救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吴某某,男,汉族,33岁,身份证号:620123*******64116,户籍为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人,2021年4月1日至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吴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将电梯采取比较有效的制动或按下轿顶的急停开关的情况下,即冒险进入电梯井道轿厢下方作业,导致发生事故。
1.西宁某房地产公司对电梯安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电梯实际安装单位与所申报的安装单位不符的情况不掌握、不了解,未审查其相应的施工资质,监督检查不严。在电梯未经检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工人随意乘用情况失察失管,对电梯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场情况失管失察。未认真履行对发包项目的统一协调、安全检查管理职责。
2.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电梯安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电梯实际安装单位与所申报的安装单位不符的情况不掌握、不了解,未审查电梯实际安装单位是不是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未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监督检查不严。对本项目未经检测验收合格的电梯工人随意乘用情况未严格履行隐患上报职责(上级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梯当天作业情况不知情,未及时有效地发现事发时进场作业人员私自违章进入井道作业的重大风险,未审查其具体作业内容和是不是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件。对事发前电梯安装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人员不在场情况失管失查。
3.A某某电梯公司甘肃分公司对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缺失,对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情况失管失察,未认真履行对发包项目的统一协调、安全检查管理职责。未与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电梯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4.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实际安装单位)违规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电梯调试、修理作业。事发时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和现场班组长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未在井道内设置供作业人员坠落防护用的垂直生命线及防坠器,未对电梯井道内安装、调试、修理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危险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安全性能条件检查确认、未安排专人监护。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电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及违规冒险作业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对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的资料、专家技术鉴定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西宁某房地产公司对电梯安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电梯实际安装单位与所申报的安装单位不符的情况不掌握、不了解,未审查其相应的施工资质,监督检查不严,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与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审查电梯实际安装单位是不是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未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未及时有效地发现事发时进场作业人员私自违章进入井道作业的重大风险、未审查其具体作业内容和是不是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监督检查不严,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与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3.A某某电梯公司甘肃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缺失,对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情况失管失察,未认真履行对发包项目的统一协调、安全检查管理职责。未与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电梯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与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4.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电梯调试、修理作业,未在井道内设置供作业人员坠落防护用的垂直生命线及防坠器,未对电梯井道内安装、调试、修理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危险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安全性能条件检查确认,未安排专人监护,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与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5.对有关部门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城乡建设局“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不到位,监管责任履行有漏洞,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其两家部门主要负责在区安委会作出深刻检查,并责令立即整改到位,坚决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吴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将电梯采取比较有效的制动或按下轿顶的急停开关的情况下,即冒险进入电梯井道轿厢下方作业,导致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1.汪某某,西宁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钟某某,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A某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陈某森,N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对项目施工现场做全面停工整顿,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举一反三,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设施设备开展一次全方位隐患排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杜绝走过场、走形式。对工人要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全方位的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防止“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城北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以此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城北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全区所有在建施工项目进行拉网式安全排查,重点对特定种类设备、深基坑、高支模、特种作业、设施安全防护等安全风险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分包、转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切实采取停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约谈问责、联合惩戒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全区各行业监管部门、各镇(街)要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没有淡季、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定期研究分析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同时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紧盯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放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电梯安装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员工和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杜绝各类规章违规作业情况出现。电梯厂家也要加强对电梯安装单位人员的安全宣贯及督促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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